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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地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包括基地购置、订阅及以交流、受赠等形式。为使本基地成为特色鲜明、水平一流的科研机构,必须保证基地获得全面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中外文图书、报刊、复印资料,并保证研究人员可以迅速快捷地获得网上最新信息。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基地购置的电脑、复印机、中文打字机、传真机等设备,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基地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最后经基地正、副主任中分管该项工作的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

第五条 基地办公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办公室应在基地副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六条 基地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本基地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

二○一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