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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地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活动,保证科研项目完成及成果质量,加强科研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地人员独立和合作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三条 基地设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基地正副主任;

2.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人员;

3.基地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科研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为:

1.研究基地的科研工作,制定科研计划;

2.组织项目的申报、检查、鉴定、验收。

第五条 各类项目的申报,由基地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

第六条 在筛选项目时,应当对中青年教师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组织项目申报时,应注意各研究方向的平衡,加强专业、方向的横向联系。

第八条 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时,在尊重项目负责人意愿的前提下,可对主要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平衡。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各类项目经批准后,必须在基地内立项,建立科研档案。

第十条 科研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必须按计划进行。在项目进行中需作调整的,应事先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非正当原因未完成项目计划或成果质量经专家评审不合格的,除按项目申报规定处罚外,在本基地内,停止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权利两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项目规定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节约使用。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项目,其负责人必须根据跨年度报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项目评审、鉴定,并向基地办公室提交项目成果。

第十六条 基地办公室设项目成果专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已有科研工作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必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必须优先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规定。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