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地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活动,保证科研项目完成及成果质量,加强科研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地人员独立和合作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三条 基地设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基地正副主任;
2.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人员;
3.基地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科研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为:
1.研究基地的科研工作,制定科研计划;
2.组织项目的申报、检查、鉴定、验收。
第五条 各类项目的申报,由基地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进行初步筛选。
第六条 在筛选项目时,应当对中青年教师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组织项目申报时,应注意各研究方向的平衡,加强专业、方向的横向联系。
第八条 组织项目申报和筛选时,在尊重项目负责人意愿的前提下,可对主要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平衡。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各类项目经批准后,必须在基地内立项,建立科研档案。
第十条 科研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必须按计划进行。在项目进行中需作调整的,应事先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非正当原因未完成项目计划或成果质量经专家评审不合格的,除按项目申报规定处罚外,在本基地内,停止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权利两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项目规定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节约使用。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项目,其负责人必须根据跨年度报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项目评审、鉴定,并向基地办公室提交项目成果。
第十六条 基地办公室设项目成果专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已有科研工作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必须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必须优先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规定。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