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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基地的重大问题、评估本基地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性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一)及时对国内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探讨其发展趋势,确定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地的长期规划和近期重点研究课题,同时负责指导本基地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每年对基地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基地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基地在此期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基地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发扬成绩,改正缺点,以进一步开展今后的工作。

(三)审批基地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

(四)评估基地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基地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审批基地拟举办的学术会议或论坛并在学术会议或论坛召开后总结经验与问题。

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权,学术委员会必须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故其成员应尽可能地包括在思想政治教育各方向研究中具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二次全体会议,对于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二○一三年三月二日